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89年度,9334號
TPEV,89,北簡,9334,200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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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九三三四號
  原   告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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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