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4年度,50號
SLDM,104,交易,50,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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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44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李世清業於民國104 年1 月10日死亡,此有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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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