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12號
SLDM,103,附民,212,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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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唐景美
被  告  鄭文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616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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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