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山
選任辯護人 林順益律師
被 告 李後順
選任辯護人 周承武律師
被 告 周金富
選任辯護人 胡世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富山、李後順、周金富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張富山、李後順、周金富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三人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被告三人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結夥三人侵入住宅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又均有通緝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其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4 年3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惟因證人及共同被告均已交互詰問完畢,均自即日起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