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葦翊
選任辯護人 劉禹劭律師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黃泳耀
林秉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傑琳律師
陳德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11568 號、102 年度偵字第12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江葦翊、黃泳耀、林秉翰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部分,江葦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所載恐嚇取財未遂犯行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江葦翊、黃泳耀、林秉翰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載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犯行均自白犯罪,被告江葦翊就被訴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五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部分自白犯罪,均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