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ENNI TJANDRADJAJA(張麗燕,印尼國籍人)
選任辯護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3746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JENNI TJANDRADJAJA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意圖在外國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JENNI TJANDRADJAJA(中文名為:張麗燕)為印尼籍人士, 其自民國101 年7 月21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受僱於台 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10樓,以下稱台耘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負責印尼地區靜電 集塵器設備產品之銷售與開發工作。JENNI TJANDRADJAJA明 知於任職台耘公司期間,其在職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台耘公 司之業務圖檔、說明書、作業流程、報價單、客戶訂單、客 戶詢問事項、業務報告等營業秘密資料,依台耘公司規定, 未經台耘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JENNI TJAN DRADJAJA因欲自台耘公司離職,竟意圖在印尼、泰國等外國 地區使用,基於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接續於102 年12年27日 、同年12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6 月15日、同年11月 15日、同年12月25日,應予更正),在台耘公司內,利用台 耘公司配置予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jenni.tjandr a@taichyun.com.tw ),將載有如附表所示營業秘密檔案之 電子郵件,轉寄至其私人使用之帳號jenni.tjandra@gmail. com 電子郵件信箱中,而未經授權重製如附表所示營業秘密 ,損害台耘公司之利益。嗣為台耘公司發現有異,查閱JENN I TJANDRADJAJA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台耘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JENNI TJANDRADJAJA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 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 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至證人即告訴人 台耘公司代理人黃建夫、證人即台耘公司負責人戴逸群於偵 查中所為之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 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於簡式審判程 序中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本院卷第125 頁、第129 頁),核與證人黃建夫於偵查中證 述之情節(103 年度他字第233 號卷,以下簡稱他字卷第3 頁至第6 頁、第39頁、第155 頁至第156 頁、第276 頁至第 277 頁、103 年度偵字第3746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8 頁至 第9 頁)、證人即台耘公司負責人戴逸群於偵查中證述之情 節(他字卷第155 頁)均相符,並有被告與台耘公司之聘僱 合約書3 份、台耘公司電子郵件使用管理辦法及公告各1 份 (他字卷第17頁至第33頁)、被告所發送之電子郵件紀錄( 他字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362 頁、本院卷第26頁至第28頁 )、被告之SKYPE 電話紀錄1 份(他字卷第65頁至第73頁、 第350 頁至第358 頁)及附表所示資料在卷可稽,得認被告 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 公布,於同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規 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 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則規 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 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之結果,修正 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 法第342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營 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意圖在外國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
營業秘密罪。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接續於前開時間,在台耘 公司內,透過台耘公司配置予其所使用之電子信箱,將附表 所示營業秘密轉寄至其私人使用之電子信箱中,其各次舉動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 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是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內,多 次以相同之行為模式,違背其任務而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台耘 公司之行為,應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屬接續犯,而 各論以一罪。被告未經授權將附表所示營業秘密重製至其電 子郵件信箱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背信罪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 之2 第1 項意圖於外國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二罪 ,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營業秘密 法第13條之2 第1 項意圖於外國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 密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明知身為告訴人台耘公司 之業務人員,對於其職務上所持有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自 不得擅自重製,惟其因欲離職,為在外國使用,竟違背職務 而未經授權重製附表所示營業秘密,致告訴人台耘公司受有 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告 訴人台耘公司和解,賠償告訴人台耘公司所受損害,告訴人 台耘公司並已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 、被告與告訴人台耘公司間之和解書、道歉啟事報紙、匯款 憑證及取件收據各1 紙(本院卷第111 頁、第115 頁至第12 1 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 度、犯罪所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辯護人雖亦主張被告甫畢業即至告訴人台耘公司任職,其因 涉世未深、一時失慮始為本案犯行,而被告所重製之營業機 密尚未外洩,未造成告訴人台耘公司實質損害,現被告已坦 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台耘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台耘公司復 表示不予追究,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 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 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 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064 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69年台上字第4584號判例意旨參 照)。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 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 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查被告明知其未經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台耘公司之營業秘密,因欲自台耘公司離職,
竟違背職務而為之,是就被告本案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 與情節等觀之,在客觀上尚難認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而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之情。是就被告上揭犯行所量 處之刑,核無過重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辯護人前開所請,允難採認。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僅因一時失 慮而為上開犯行,然其於犯罪後已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 台耘公司達成和解如前,尚有悔過彌補之誠意,堪認被告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告訴人台耘公司之代理人復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 ,此有本院審理筆錄1 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2 頁),是 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 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2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附表
┌──┬─────┬──────────────────────┐
│編號│類 別 │ 附件編號 │
├──┼─────┼──────────────────────┤
│1 │圖面 │1-01-1,4-01-1,4-02-1,5-01-1,7-01-1,12-01-01 │
│ │ │12-02-1,17-01-1,17-02-1,28-03-1,33-01-1, │
│ │ │38-02-1,38-03-1,53-1-1,67-01-1,102-01-1, │
│ │ │102-02-1,103-01-1,103-02-1, 103-03-1, │
│ │ │103-04-1,104-01-1,104-02-1,105-01-1, │
│ │ │105-02-1,107-02-1, 108-02~06, 109-02-1, │
│ │ │109-03-1 │
├──┼─────┼──────────────────────┤
│2 │安裝程序書│2-01-1,10-01-1,47-3, 49-02-1,84-01-1,85-01-1│
│ │ │92-01-1 │
├──┼─────┼──────────────────────┤
│3 │工程計算書│8-01-1,71-01-1, 83-01-1 │
│ │/進度表 │ │
├──┼─────┼──────────────────────┤
│4 │客戶資料蒐│87-01-1,87-02-1,87-03-01,87-05-01, │
│ │集表 │ │
├──┼─────┼──────────────────────┤
│5 │檢驗報告 │7-02-1,15-01-1,15-03-1,36-01-1,36-02-1, │
│ │ │49-03-1,49-04-1,50-02-1,50-03-1,50-04-1, │
│ │ │100-01-1 │
├──┼─────┼──────────────────────┤
│6 │物料清單表│7-03-1,49-01-1,49-05-1,108-01-1 │
├──┼─────┼──────────────────────┤
│7 │預算/成本 │7-04-1,11-01-1,28-04-1,109-01-1 │
│ │分析表 │ │
├──┼─────┼──────────────────────┤
│8 │報價單 │59-01-1,62-01-1,65-02-1,65-02-1 │
├──┼─────┼──────────────────────┤
│9 │客戶訂單 │23-01-1,32-01-1,44-01-1, 64-01-1,66-01-1, │
│ │ │72-01~40(共40筆),73-01~20(共20筆),\ │
│ │ │74-01~40(共40筆),75-01~40(共40筆), │
│ │ │76-01~40(共40筆),77-01~40(共40筆), │
│ │ │78-01~20(共20筆), 79-01~20(共20筆), │
│ │ │80-01~12(共12筆), 81-01~20(共20筆), │
│ │ │82-01~18(共18筆), Email 72-82共有附件300筆│
│ │ │客戶訂單,包括如右內容:訂單確認單、訂單處理│
│ │ │單、報價單、客戶訂單、圖面。 │
│ │ │86-01-1 │
├──┼─────┼──────────────────────┤
│10 │客戶圖面/ │3-01-1,13-03-5,22-01-1,22-02-1,25-01-1, │
│ │技術資料 │41-01-1,48-03-1,57-01-1 │
├──┼─────┼──────────────────────┤
│11 │廠商圖面/ │24-01-1,27-01-1,28-02-1,29-01-1,31-01-1, │
│ │技術資料 │37-01-1,39-01-1,39-02-1,39-03-1,99-01-1, │
│ │ │99-02-1,106-01-1,11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