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5號
KLDV,104,補,95,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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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蕭炳文
被   告 典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順
      瑞泰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柒仟陸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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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泰欣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