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4號
KLDV,104,補,94,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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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褚文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幸生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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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