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40號
KLDV,104,補,140,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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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童文信
被   告 陳佩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原告起訴主張
欲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新臺幣貳拾萬元不存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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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