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4年度,289號
KLDV,104,基小,289,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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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兼送達代收 王頌儀

複 代 理人 任家伶
被   告 曹閎信
      蔡素碧
      曹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曹閎信蔡素碧曹霖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O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曹閎信曹霖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O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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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