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3號
KLDV,104,司促,853,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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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南貝
債 務 人 甲尚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介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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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尚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