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務 人 邢毓麟
邢忠鼎
刑忠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彩蓉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壹拾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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