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達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04年03月2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33,635元未給
付,其中47,063元為消費款、82,972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達仁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7063 │ │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