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99號
KLDV,104,司促,2499,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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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吳莉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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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