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
債 權 人 基隆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詔文
債 務 人 李順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柒仟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