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02號
KLDV,104,司促,2202,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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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8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
  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21,532元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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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