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0號
KLDV,104,司促,1560,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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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債 權 人 中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債 務 人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
  所示之本金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
  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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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