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45號
KLDV,103,訴,545,201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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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貴
監 護 人 羅張月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訴訟代理人 呂喬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邱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91,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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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