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勞簡字,103年度,14號
KLDV,103,基勞簡,14,2015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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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何君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基勞簡字
第14號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74,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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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