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何君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基勞簡字
第14號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74,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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