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03號
KLDM,104,聲,303,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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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恩叡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藍聰敏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重傷案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恩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藍聰敏(下稱受刑人)因犯重 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0 元 ,由具保人郭恩叡(下稱具保人)繳納後,業將受刑人釋放 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案並送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次查受刑人並未在監所,卻 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具保人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 受刑人屆時到案執行,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報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 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 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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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