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4年度,1號
KLDM,104,智附民,1,2015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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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T.G.J BEHEAN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江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商標法,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所為之一○四年度智附民字第一號裁定撤銷之。
理 由
按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4 年2 月11日所為之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1 號裁定,誤將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職權撤銷上開移送裁定,並就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自為裁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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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