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柯登贏
原 告 3353-102011(年籍詳卷)
3353-102011A(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之刑事案件部分目前繫屬於臺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為避免損害賠償金額難以衡量,爰聲請裁 定在該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明文。 然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 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 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原告雖係以系爭刑事案件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經 刑事庭裁定移送於本院,然本件並無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 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 等罪嫌,依前開說明,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規定之訴 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本件訴訟自無於系爭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此外,亦別無法律所規定應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之依據,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聲請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