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璟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良
被 告 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6,881元(以原告起訴
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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