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1號
CYDV,104,補,111,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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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楊尚書
訴訟代理人 蔡佳龍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舜發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陳秋櫻 
被   告 黃晨驍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發食品行黃晨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980,952 【註:3,489,952 元+1,491,000 元=4,
980,95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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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楊尚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