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楊尚書
訴訟代理人 蔡佳龍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舜發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陳秋櫻
被 告 黃晨驍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發食品行、黃晨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980,952 【註:3,489,952 元+1,491,000 元=4,
980,95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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