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6號
CYDV,104,司票,146,2015032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偉華
相 對 人 冠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添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 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冠璟 企業有限公司、陳添利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並記載付款地之 本票1紙,依首揭法條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而本件本票所載之付款地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總公 司所在地,經查該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此有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001 │103年4月16日│682,800元 │ 未記載 │103年4月16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