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來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賴光山
債 務 人 莊慧文
債 務 人 楊貴玲
債 務 人 鄭明財
債 務 人 武靜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肆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
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已計算未清償
之利息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叁拾柒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肆仟陸
佰伍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