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即 上訴 人 張賴麗妃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劉偵奕
李庭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 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