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傑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超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慧文
裕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74,549元,應徵裁判費 26,
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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