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1號
CYDV,103,訴,261,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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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羅培爾
被   告 黃錦宮
      黃詠霖
      鄭夙雲
      黃美智
      黃美環
      黃愛惠
      黃嘉憲
      黃嘉盛
      黃嘉勝
      王黃翠燕
      邱勝美
      黃建龍
      黃建勳
      黃齡玉
兼 上七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翠璧
被   告 謝俊清
      謝銘欽
      謝承宗
      黃謝美智
      謝美惠
      謝美峯
      謝幸娟
      張弘昇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林吳違
      林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被   告 林秋雲
      郭怡斌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褚郭美伶
被   告 郭瀞勛
      吳陳淡月
      吳榮元
      吳榮輝
      吳榮耀
      吳榮進
      吳美姿
      吳黃綉鸞
      吳榮郎
      吳榮駿
      吳朝慶
      吳金生
      吳金山
      蔡仁修
      蔡專修
      蔡子光
      王吳嬌珠
      吳初
      汪韋丞
      汪香瑩
      汪佩萱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良禧
被   告 汪明燕
      陳汪碧容
      陳義茂
      陳仲遠
      陳秋如
      陳曉君
      陳家蓁
      汪黃瓊美
      汪銘毅
      汪翠慧
      汪淑瑛
      汪啟榮
      汪啟祥
      汪啟全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汪錦綉
被   告 汪雨霖
      王隆司
      陳啟唐
      陳俊欽
      陳世宗
      陳淑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寶英
被   告 呂瑞榮
      呂芳雪
      呂淑美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呂麗慧
被   告 汪金棗
      曾瑞珠
      曾幸華(乙乃)
      蔡江美玉
      蔡尚志
      蔡佩容
      蔡政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陳淡月吳榮元吳榮輝吳榮耀吳榮進吳美姿吳黃綉鸞吳榮郎吳榮駿吳朝慶吳金生吳金山蔡仁修蔡專修蔡子光王吳嬌珠吳初蔡江美玉蔡尚志蔡佩容蔡政容應就坐落嘉義市○○段○○段○○○○○○○○○○地號土地及嘉義市○○段○○段○地號、四地號土地,土地共有人吳清海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
被告汪韋丞汪香瑩汪佩萱汪明燕陳汪碧容陳義茂陳仲遠陳秋如陳曉君陳家蓁汪良禧汪黃瓊美汪銘毅汪翠慧、王淑瑛、汪啟榮汪啟祥汪啟全汪雨霖王隆司陳啟唐陳俊欽陳世宗陳淑惠呂瑞榮呂淑美呂麗慧呂芳雪汪金棗汪錦綉應就坐落嘉義市○○段○○段○○○○○○○○○○地號土地及嘉義市○○段○○段○地號、四地號土地,土地共有人汪鉛追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被告曾瑞珠、曾幸華應就坐落嘉義市○○段○○段○○○○○○○○○○地號土地及嘉義市○○段○○段○地號、四地號土地,土地共有人曾本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段○○段○○○○○○○○○○地號土地及嘉義市○○段○○段○○○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其賣



得之價金按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0 2 年12月25日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嘉義市○○段○○段00 地號、97地號、97-2地號及嘉義市○○段○○段0地號、4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共有人林森、吳清海、汪鉛追 及曾本分別於64年 5月24日、54年1月8日、55年3月5日及57 年1月1日死亡,故原告於103年2月18日追加前揭共有人之繼 承人即林吳違林榮林秋雲郭怡斌郭瀞勛吳陳淡月吳榮元吳榮輝吳榮耀吳榮進吳美姿吳黃綉鸞吳榮郎吳榮駿吳朝慶吳金生吳金山、蔡精修、蔡仁 修、蔡專修蔡子光王吳嬌珠吳初汪韋丞汪香瑩汪佩萱汪明燕陳汪碧容陳義茂陳仲遠陳秋如、陳 曉君、陳家蓁汪良禧汪黃瓊美汪銘毅汪翠慧、汪淑 瑛、汪啟榮汪啟祥汪啟全汪雨霖王隆司陳啟唐陳俊欽陳世宗陳淑惠呂瑞榮呂麗慧呂淑美、呂芳 雪、汪金棗汪錦綉曾瑞珠曾幸華(乙乃)為被告;於 103 年11月12日追加林森之繼承人褚郭美伶為被告;又蔡精 修於95年4月20日死亡,故於103年11月24日追加其繼承人蔡 江美玉、蔡尚志蔡佩容蔡政容為被告。經核屬對於本件 訴訟必須合一確定之人,再原告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與本件分割共有物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錦宮黃詠霖鄭夙雲黃美智黃美環黃愛惠黃嘉憲黃翠璧黃嘉盛黃嘉勝、王黃 翠燕、邱勝美黃建龍黃建勳黃齡玉謝俊清謝銘欽謝承宗黃謝美智謝美惠謝美峯謝幸娟張弘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吳違林秋雲郭瀞勛、吳 陳淡月、吳榮元吳榮輝吳榮耀吳榮進吳美姿、吳黃 綉鸞、吳榮郎吳榮駿吳朝慶吳金生吳金山蔡仁修蔡專修蔡子光王吳嬌珠吳初汪韋丞汪香瑩、汪 佩萱、汪良禧汪明燕陳汪碧容陳義茂陳仲遠、陳秋



如、陳曉君陳家蓁汪黃瓊美汪銘毅汪翠慧汪淑瑛汪啟榮汪啟祥汪雨霖陳啟唐陳世宗呂瑞榮、呂 麗慧、呂淑美呂芳雪汪金棗曾幸華(乙乃)、蔡江美 玉、蔡尚志蔡佩容蔡政容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坐落嘉義市○○段○○段00地號、97地號、97-2 地號及嘉義市○○段○○段0地號、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 土地)為兩造共有,其應有部分則如附表所示。共有人間並 無不得分割之協議,系爭土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兩造又無 法協議分割,因此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數眾多 ,如以現物分割,將不利系爭土地之利用,故主張以變價分 割方式為之,爰依民法第 82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一)林吳違林榮林秋雲郭怡斌郭瀞勛、褚 郭美伶應就系爭土地,土地共有人林森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 記。(二)林吳違林榮林秋雲郭怡斌郭瀞勛、褚郭 美伶應就系爭土地,土地共有人林温素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 記。(三)吳陳淡月吳榮元吳榮輝吳榮耀吳榮進吳美姿吳黃綉鸞吳榮郎吳榮駿吳朝慶吳金生、吳 金山、蔡仁修蔡專修蔡子光王吳嬌珠吳初、蔡江美 玉、蔡尚志蔡佩容蔡政容應就系爭土地,土地共有人吳 清海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四)被告汪韋丞汪香瑩汪 佩萱、汪明燕陳汪碧容陳義茂陳仲遠陳秋如、陳曉 君、陳家蓁汪良禧汪黃瓊美汪銘毅汪翠慧、王淑瑛 、汪啟榮汪啟祥汪啟全汪雨霖王隆司陳啟唐、陳 俊欽、陳世宗陳淑惠呂瑞榮呂淑美呂麗慧呂芳雪汪金棗汪錦綉應就系爭土地,土地共有人汪鉛追之應有 部分為繼承登記。(五)曾瑞珠、曾幸華應就系爭土地,土 地共有人曾本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六)兩造共有系爭 土地應變價分割,變價所得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二、被告部分
(一)林榮則以:系爭土地於日治時期為林榮之祖父林纏所有,嗣 移轉登記予林榮母親林温素名下,因林榮之父林森於昭和10 年成立商會,為表明商會確有資產,乃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 於該商會名下。又因商會須多名股東始得成立,林森乃借親 友、員工為人頭股東,並有約定待商會解散後,再行將系爭 土地移轉登記予林温素名下。後因第二次世界大戰及二二八 事件發生,林森與股東均失去聯繫而無法變更登記。至98年 間,嘉義市政府通知清理日據期間商會登記之土地,依地籍



清理條例,將系爭土地按股權比例,登記為股東分別共有。 然系爭土地實際仍為林家之祖產,其他共有人皆非真正之共 有人。
(二)黃嘉憲黃翠璧黃嘉盛黃嘉勝王黃翠燕邱勝美、黃 建龍、黃建勳黃齡玉張弘昇汪佩萱汪明燕、陳汪碧 容、汪銘毅汪啟祥汪啟榮汪雨霖王隆司呂瑞榮呂麗慧呂芳雪呂淑美汪金棗汪錦綉汪啟全、陳淑 惠、郭怡斌褚郭美伶曾瑞珠陳俊欽均聲明:同意分割 。
(三)除前揭被告外,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者,他共有人請求分割 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 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 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 ,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吳 清海、汪鉛追、曾本業已死亡,惟其等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 登記,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依前揭說明所示,原告請求吳陳淡 月、吳榮元吳榮輝吳榮耀吳榮進吳美姿吳黃綉鸞吳榮郎吳榮駿吳朝慶吳金生吳金山蔡仁修、蔡 專修、蔡子光王吳嬌珠吳初蔡江美玉蔡尚志、蔡佩 容、蔡政容應就系爭土地,土地共有人吳清海之應有部分為 繼承登記;被告汪韋丞汪香瑩汪佩萱汪明燕、陳汪碧 容、陳義茂陳仲遠陳秋如陳曉君陳家蓁汪良禧汪黃瓊美汪銘毅汪翠慧、王淑瑛、汪啟榮汪啟祥、汪 啟全、汪雨霖王隆司陳啟唐陳俊欽陳世宗陳淑惠呂瑞榮呂淑美呂麗慧呂芳雪汪金棗汪錦綉應就 系爭土地,土地共有人汪鉛追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被告 曾瑞珠、曾幸華應就系爭土地,土地共有人曾本之應有部分 為繼承登記,應屬有據。惟原告另主張林森、林温素之繼承 人亦應就林森及林温素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等節,則因 林森及林温素之繼承人,均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有 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參本院卷四第39頁) ,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二)又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與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無因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間亦無不能分割之契約等 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林榮雖抗辯系爭 土地僅借名登記予系爭商會之股東名下,實際應為林家祖產 ,原告及其餘被告均非真正之共有人等語,並提出合資會社 森商會登記表及嘉義市政府98年7月22日府地籍字第0000000 000號函(參本院卷三第 216頁、第217頁),然前揭資料僅 能證明確有該商會存在且嘉義市政府為辦理日據時期會社或 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辦理公告,然均無法證明系爭 土地原屬林纏或林温素所有,僅借名登記於系爭商會名下, 及該商會股東僅為人頭等節,是難僅以林榮之陳述,遽採為 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為共有人,系爭土地又無不能分割 之情,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 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 裁判分割共有物,定其分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 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決之,要以維 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標準,所定方法須以適當者為限,最 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系爭土 地現有建物占有,分別為磚造鐵皮屋、鋼筋混凝土造、木造 房屋,並分別供住家及店鋪使用,有本院103年1月29日勘驗 筆錄、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3年3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 可稽(參本院卷一第 118頁、卷二第86頁)。本院審酌系爭 土地現有建物占有使用,且均尚具有經濟價值;又系爭土地 共有人眾多,倘若以原物分割,將使土地細小零碎,無法達 到土地最佳利用及經濟效益,且到庭被告均同意將系爭土地 變價分割。綜上,考量符合兩造當事人之意願、土地利用價 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公平,應認系爭土地應變價分割,由共有 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吳清海、汪鉛追、曾本均已死 亡,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 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共有人間亦無約定不能分割,然迄今未 能協議分割,本院審酌共有人之意願、發揮土地最大經濟效 用及整體利用價值,以及按原物分割無法符合全體共有人之 利益等一切情狀,認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



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堪認係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從而 ,原告本於共有人之資格,起訴請求吳清海、汪鉛追及曾本 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原告其餘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雖准予原告分割系爭土地之請求,然分割方法係法院考 量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後,依職權所為之決定,原告既為共有 人之一,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規定,命勝訴之原告亦負 擔部分之訴訟費用,爰判決如主文第5項所示。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
│附表 │
├──┬─────────┬───────────┬──────────┤
│編號│共有人 │嘉義市西門段一小段96、│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 │97、97-2地號土地;嘉義│ │
│ │ │市新富段二小段3、4(應│ │
│ │ │有部分) │ │
├──┼─────────┼───────────┼──────────┤
│ 1 │吳清海(吳清海之繼│1000/30000 │連帶負擔3% │
│ │承人:吳陳淡月、吳│ │ │
│ │榮元、吳榮輝、吳榮│ │ │
│ │耀、吳榮進吳美姿│ │ │
│ │、吳黃綉鸞吳榮郎│ │ │
│ │、吳榮駿吳朝慶、│ │ │
│ │吳金生吳金山、蔡│ │ │
│ │仁修、蔡專修、蔡子│ │ │
│ │光、王吳嬌珠吳初│ │ │
│ │、蔡江美玉蔡尚志│ │ │
│ │、蔡佩容蔡政容)│ │ │




├──┼─────────┼───────────┼──────────┤
│ 2 │曾本(曾本之繼承人│ 3000/30000 │連帶負擔10% │
│ │:曾瑞珠、曾幸華)│ │ │
├──┼─────────┼───────────┼──────────┤
│ 3 │汪鉛追(汪鉛追之繼│ 3000/30000 │連帶負擔10% │
│ │承人:汪韋丞、汪香│ │ │
│ │瑩、汪佩萱汪明燕│ │ │
│ │、陳汪碧容陳義茂│ │ │
│ │、陳仲遠陳秋如、│ │ │
│ │陳曉君陳家蓁、汪│ │ │
│ │良禧、汪黃瓊美、汪│ │ │
│ │銘毅、汪翠慧、王淑│ │ │
│ │瑛、汪啟榮汪啟祥│ │ │
│ │、汪啟全汪雨霖、│ │ │
│ │王隆司陳啟唐、陳│ │ │
│ │俊欽、陳世宗、陳淑│ │ │
│ │惠、呂瑞榮呂淑美│ │ │
│ │、呂麗慧呂芳雪、│ │ │
│ │汪金棗汪錦綉) │ │ │
├──┼─────────┼───────────┼──────────┤
│ 4 │陳惠美 │3000/30000 │ 10% │
├──┼─────────┼───────────┼──────────┤
│ 5 │黃錦宮 │1000/30000 │ 3% │
├──┼─────────┼───────────┼──────────┤
│ 6 │黃詠霖 │1000/30000 │ 3% │
├──┼─────────┼───────────┼──────────┤
│ 7 │鄭夙雲 │1000/150000 │ 0.7% │
├──┼─────────┼───────────┼──────────┤
│ 8 │黃美智 │1000/150000 │ 0.7% │
├──┼─────────┼───────────┼──────────┤
│ 9 │黃美環 │1000/150000 │ 0.7% │
├──┼─────────┼───────────┼──────────┤
│10 │黃愛惠 │1000/150000 │ 0.7% │
├──┼─────────┼───────────┼──────────┤
│11 │黃嘉憲 │1000/180000 │ 0.6% │
├──┼─────────┼───────────┼──────────┤
│12 │黃嘉盛 │1000/180000 │ 0.6% │
├──┼─────────┼───────────┼──────────┤
│13 │黃嘉勝 │1000/180000 │ 0.6% │
├──┼─────────┼───────────┼──────────┤




│14 │黃翠璧 │1000/180000 │ 0.6% │
├──┼─────────┼───────────┼──────────┤
│15 │王黃翠燕 │1000/180000 │ 0.6% │
├──┼─────────┼───────────┼──────────┤
│16 │邱勝美 │250/180000 │ 0.3% │
├──┼─────────┼───────────┼──────────┤
│17 │黃建龍 │250/180000 │ 0.3% │
├──┼─────────┼───────────┼──────────┤
│18 │黃建勳 │250/180000 │ 0.3% │
├──┼─────────┼───────────┼──────────┤
│19 │黃齡玉 │250/180000 │ 0.3% │
├──┼─────────┼───────────┼──────────┤
│20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150000 │ 0.7% │
│ │限公司 │ │ │
├──┼─────────┼───────────┼──────────┤
│21 │謝俊清 │1/200 │ 0.5% │
├──┼─────────┼───────────┼──────────┤
│22 │謝銘欽 │1/200 │ 0.5% │
├──┼─────────┼───────────┼──────────┤
│23 │謝承宗 │1/240 │ 0.4% │
├──┼─────────┼───────────┼──────────┤
│24 │黃謝美智 │1/240 │ 0.4% │
├──┼─────────┼───────────┼──────────┤
│25 │謝美惠 │1/200 │ 0.5% │
├──┼─────────┼───────────┼──────────┤
│26 │謝美峯 │1/200 │ 0.5% │
├──┼─────────┼───────────┼──────────┤
│27 │謝幸娟 │1/200 │ 0.5% │
├──┼─────────┼───────────┼──────────┤
│28 │謝弘昇 │1600/30000 │ 6% │
├──┼─────────┼───────────┼──────────┤
│29 │林吳違林榮、林秋│公同共有4000/30000 │連帶負擔13% │
│ │雲、郭怡斌郭瀞勛│ │ │
│ │、褚郭美伶 │ │ │
├──┼─────────┼───────────┼──────────┤
│30 │林吳違林榮、林秋│公同共有9400/30000 │連帶負擔31% │
│ │雲、郭怡斌郭瀞勛│ │ │
│ │、褚郭美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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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