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31號
CYDV,103,家訴,31,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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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1號
原   告 王茹玉
被   告 王宏銘
      鄭淑月
      盧繁榮
      王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宏銘等間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4,200 元
(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①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000 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3994.77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796 分之6144)×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50 元,因432 地號土地併入431
 地號土地,比照同段431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560,52
 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000 ○0 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554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80 分之179 )×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00 元)=1,568,040元。
③坐落嘉義市○村段000 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2913.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9132 分之15566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5,292,440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④(1,560,521 元+1,568,040 元+5,292,440 元)×1/5 (原
 告應繼分)=1,684,2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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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