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1號
原 告 王茹玉
被 告 王宏銘
鄭淑月
盧繁榮
王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宏銘等間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4,200 元
(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①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000 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3994.77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796 分之6144)×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50 元,因432 地號土地併入431
地號土地,比照同段431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560,52
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000 ○0 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554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80 分之179 )×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00 元)=1,568,040元。
③坐落嘉義市○村段000 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2913.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9132 分之15566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5,292,440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④(1,560,521 元+1,568,040 元+5,292,440 元)×1/5 (原
告應繼分)=1,684,2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