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27號
CYDV,103,勞訴,27,2015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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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唐榮彬
      王漢滄
      李錫章
      林大煌
      楊應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王錫章」之記載,應更正為「李錫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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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