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
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育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曾育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7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11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