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26號
CYDM,104,聲,226,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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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鴻
      李錦山
      李美華
      陳阿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元鈔票肆張、伍佰元鈔票壹張、壹佰元鈔票玖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1122號),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宇鴻李錦山李美華陳阿素 等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案號:103年度偵字第 6410號),爰聲請宣告沒收該案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 5千4百元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 收之物品,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 法律明文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法院負有必須沒收義 務之物品。經查,被告等四人前因違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 段公然賭博罪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案號:103年度偵字 第6410號),有前開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被告等四人於查獲時經警在賭博現場扣得如主文所示之 5千4百元現金(1千元鈔票4張、5百元鈔票1張、1百元鈔票9 張),係賭檯處之財物,除為被告等四人供陳無諱外,並有 卷附之查獲現場照片可稽(警卷第25-26頁)。扣案之現金 既係賭檯處之財物,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該等物品應「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自屬同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 專科沒收之物品。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聲請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作為依據,應予更正)。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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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