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247號
CYDM,104,易,247,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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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宏
被   告 王幼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
偵字第43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宏王幼翔,共同基 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104年2月26日晚間6 時30分許,在嘉 義縣水上鄉○○村○○路000 號前,持路邊之廣告旗幟底座 及磚塊,毀損分別為告訴人黃嘉慶賴國典所有放置於路旁 之廣告招牌及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前後擋風玻 璃、左側玻璃、前後門板金、引擎蓋等語,因認被告2 人涉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 2人因涉嫌於前揭時、地毀損告訴人2人上開物品,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依同法第35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2人於本院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被告2 人上開罪名之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份附本院嘉簡卷可參,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啟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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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