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38號
CYDM,104,交附民,38,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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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被   告 姚佰泓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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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