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811號
CYDM,103,易,811,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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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03、811、845、873、896、903、9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766
、5876、6270、6309、6489、6544)、併案審理(103年度偵字第
8087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6864、7317、7545、7830、
7923、7493、84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俊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壹一、三至五、七、八(一)、八(二)、九至十二、貳二、肆至陸、柒一、柒二、柒三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壹二、六、壹十三、貳一、參、捌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賴俊吉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的一、自備機車鑰匙壹支、汽車鑰匙拾參支、活動扳手壹支、斜口鉗壹支、萬能鉗壹支、六角扳手貳支、螺絲起子貳支(本院一○三年度保管檢字第七二一號);二、複製汽車鑰匙壹支(本院一○三年度保管檢字第七五六號);三、萬能鉗壹支、研磨過的鑰匙貳支、空白鑰匙玖支、挫刀貳支、斜口鉗壹支(本院一○三年度保管檢字第八四三號);四、鑰匙壹支(本院一○四年度保管檢字第六○號)、均沒收。
事 實
壹、103年度易字第803號
一、賴俊吉於103年3月20日凌晨0時許,在嘉義縣梅山鄉○○村 ○○路000號前,見陳建誌停放路旁的機車上插有一串鑰匙 ,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持該串鑰匙試開 陳建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的自用小貨車,發動後,將車 輛開至雲林縣古坑鄉等地亂逛,於同日2時許,賴俊吉將車 輛停回原處,以此方式竊取車上不詳數量之汽柴油,並將車 上的衛星導航器、倒車錄影紀錄器及車用電源擴充器各1個 竊走。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
二、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22 日23時許,攜帶其所有足充兇器使用的活動扳手1支、斜口 鉗1支、萬能鉗1支、六角扳手2支、螺絲起子2支,步行至嘉 義市○○路000號前,使用自備機車鑰匙(於下列壹三案件扣 案)撬開車門後,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引擎,竊取林榮樂所 管領(黃郁雅所有)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小客車供己使用 ,最後將車輛棄置在嘉義市○區○○○路00號對面。嗣於同



月24日上午6時30分許,賴俊吉因犯下列壹、三案件時,遭 警方逮捕,於犯罪偵查機關尚未查知本件犯嫌前,主動向嘉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警方並 在J7- 9475號自小客車內扣得賴俊吉所有的汽車鑰匙13支、 活動扳手1支、斜口鉗1支、萬能鉗1支、六角扳手2支、螺絲 起子2支等物。
三、賴俊吉使用上開J7-9475號車輛至沒油後,復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24日3時40分許,至嘉 義市○○○路00號對面,持同一自備機車鑰匙撬開劉鈴美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的門鎖,進入車內,以自備 機車鑰匙欲發動引擎竊取該車時,遭據報趕至的警方當場逮 捕而未遂,並扣得賴俊吉所有之自備機車鑰匙1支。四、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25 日1時許,在嘉義市共和路與維和街交叉路口附近,以自備 鑰匙(於壹、七案件使用後斷裂)竊取呂明賢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貨車,得手後供己使用,最後將車輛棄置在 嘉義市新建街34巷巷口。嗣於103年8月31日11時許,賴俊吉 在犯罪偵查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為何人時,主動向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
五、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25 日22時許,在嘉義市○○街00巷0號前,以自備鑰匙(於壹、 七案件使用後斷裂)竊取范進榮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貨車,得手後供己使用,最後將該車棄置在臺南市永康區正 南五街附近。嗣於103年8月31日11時許,賴俊吉在犯罪偵查 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為何人時,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
六、賴俊吉竊取上開N3-5061號自小貨車後,於103年8月26日0時 50分許,駕駛該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前 ,見沈耿熙所管領(登榮塑膠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大 貨車停放路旁,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將 上開N3-5061號自小貨車停在登榮塑膠公司旁,然後持自備 鑰匙(於壹、七案件使用後斷裂)行竊749-RQ號大貨車,得手 後,先將749-RQ號大貨車開往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南路的大都 會衛星車行,僱請不知情的司機辛祐增駕駛一部計程車跟隨 ,嗣將該大貨車藏匿於臺南市中華北路福懋加油站旁的道路 ,再搭乘隨行的計程車返回登榮塑膠公司,將N3-0561號自 小貨車駛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據報後,調取相關 監視器畫面,經計程車司機辛祐增指認賴俊吉影像,再持該 影像向嘉義市警方查詢,於103年8月28日上午10時26分確認 賴俊吉身分。賴俊吉則於103年8月31日11時許,在犯罪偵查



機關已知悉本件犯嫌為何人的情況下,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員警自白犯案。
七、賴俊吉於103年8月26日上午7時許,駕駛前所竊得之N3-0561 號自小貨車至臺南市永康區正南五街,將該車棄置後,復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至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南 路與甲頂路交岔路口附近,以自備鑰匙竊取鄭介舜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得手後,旋將該車開往嘉義看守 所會客,後因離去發動車輛時,自備鑰匙斷在引擎鎖內,賴 俊吉即將AHS-2972號車輛棄置在看守所停車場內。嗣於同日 22時許,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為何人時, 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 。
八、(一)、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 年8月27日0時許,在嘉義市民國路與玉峰街交岔路口 附近,以自備鑰匙(自述犯案後已丟棄)竊取何招禧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得手後供己使用 ,最後將車輛棄置在嘉義市西區北港路署立嘉義醫院 停車場內。嗣於103年8月29日13時許,賴俊吉在犯罪 偵查機關尚不知本案犯嫌為何人時,主動向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受裁判。
(二)、賴俊吉竊得ACG-8360號自小客車後,見車內有何招禧 的名片,即基於恐嚇取財的犯意,接續於(1) 103年8 月27日17時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得億彩券行 內、(2)同日18時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幸運星彩 券行內及(3)翌日9時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凍 仔腳檳榔攤內,向不知情之上開商店店員借用電話, 撥打電話予何招禧,向何招禧恫稱ACG-8360號車輛遭 其竊走,如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其於中華郵 政公司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郵局帳戶)內,即告知上開車輛之停放位置等語, 何招禧因恐車輛無法取回而心生恐懼,與賴俊吉談定 匯款金額後,分別於103年8月28日9時10分及20分許 ,匯款4000元、1000元至賴俊吉所申設之郵局帳戶。 嗣經何招禧於103年8月28日報警處理,賴俊吉於同年 9月1日到案自白犯行。
九、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27 日22時許,在嘉義市康樂街與仁愛路交岔路口附近,以自備 鑰匙(自述犯案後已丟棄)竊取張芳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得手,最後棄置在嘉義市西區新榮路附近。嗣於 103年8月29日13時許,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不知本件犯



嫌為何人時,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坦承犯 案,接受裁判。
十、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28 日1時許,在嘉義市○○路000號旁,以自備鑰匙(自述犯案 後已丟棄)竊取蔡隆盛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得手 ,最後棄置在嘉義市西區興業西路某加油站附近。嗣於103 年8月29日13時許,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 為何人時,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 ,接受裁判。
十一、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 16日2時許,在嘉義市梅山鄉梅山國小前,進入林義勝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內,欲行竊車內財物,恰 遭林義勝發現嚇阻而未得手,旋即逃逸。嗣經警循線查獲 。
十二、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 27日0時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前,以自備鑰匙(自述 犯案後已丟棄)竊取黃河濱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的普通 重型機車,得手後旋騎至上開壹、8之地點棄置,再下手 行竊前列壹八(一)的ACG -8360號自小客車。嗣經警方調 閱監視錄影畫面供黃河濱指認,並通知賴俊吉到案說明, 賴俊吉始自白犯行。
十三、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 25日21時許,在嘉義市光彩街中華電信旁,以自備鑰匙( 自述犯案後已丟棄)竊取黃譔境所管領(黃石昌所有)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得手後供己使用,最後棄置 在嘉義市忠孝路阿里山鐵道附近。嗣經警據報後循線查獲 。
貳、103年度易字第811號
一、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8月23 日13時許,在嘉義縣竹崎鄉○○村000○0號前,持足充兇器 使用之自製鐵鋏(未扣案),將吳均鍾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小貨車門鎖取下,返家打造鑰匙,再於同日14、15時 許返回上址,以上開鑰匙(未扣案)將該小自貨車竊走並駛至 雲林縣古坑鄉電信局旁空地藏放。
二、賴俊吉竊得上開車輛後,於同日16時20分許,以公用電話撥 打吳均鍾在車上所留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向吳均鍾恫嚇 稱:遭竊車輛在其手中,車主必須依指示匯款5萬元,始能 取回車輛,否則將車子解體變賣等語,致使吳均鍾因此心生 畏懼。嗣經雙方協議後,由吳均鍾賴俊吉指示匯款2萬元 至賴俊吉所申設之郵局帳戶內,賴俊吉再去電告知車子藏放



位置。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
參、103年度易字第845號
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10月1 7日20時許,在嘉義市東區長榮街長榮公園旁,持足充兇器 使用之鉗子(自述犯案後已丟棄),將王耀正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門鎖取下後,持該鎖頭至鑰匙店 配製適合鑰匙,再返回上址行竊上開車輛得手。嗣於同日21 時許,賴俊吉駕駛系爭竊得車輛在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 ○000號之12前,因撞擊中央分隔島後造成左前輪爆裂,只 剩輪框,仍繼續行駛,行跡可疑,而為警攔檢查獲上情,並 扣得複製汽車鑰匙1支(103年度保管檢字第756號)。肆、103年度易字第873號
賴俊吉於103年10月22日7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 00號對面,見何錦郎所使用(新明房屋經紀有限公司所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鑰匙未拔且車門未鎖,即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徒手開啟車門,進入車內 竊取該車,得手後供己使用。嗣於同年月22日上午11時59分 ,警方見賴俊吉在嘉義縣大林鎮00鄰○○○區00號的全家便 利商店前徘徊,而對賴俊吉盤詰,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 不知本案犯嫌為何人時,主動交出鑰匙一串(含遙控器)向警 方坦承犯案,接受裁判,警方並在嘉義縣大林鎮○○○區00 號前取出上開贓車。
伍、103年度易字第896號
賴俊吉於103年10月23日21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 前,見張芳銘所使用(松涼冰果部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鑰匙未拔且車門未鎖,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徒手開啟車門,進入車內竊取該車,得手後供 己使用。嗣於同年月24日16時許,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 不知本件犯嫌為何人時,主動交出鑰匙一串,向警方坦承犯 案,接受裁判,警方並在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南路349巷與國 聖街口取出上開贓車。
陸、103年度易字第903號
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10月2 7日20時1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前,持其所有足 充兇器使用之萬能鉗1支(於柒、三案件中遭扣押),破壞謝 文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駕駛座門鎖, 欲行竊車輛,適遭謝文卿發覺而未遂,賴俊吉旋騎乘其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逃逸。嗣為警循監視器內容 而查獲上情。
柒、103年度易字第951號




一、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10月2 3日23時許,在嘉義市貴州街與蘭州二街口旁停車場,持其 所有足充兇器使用之萬能鉗1支(於柒、三案件中遭扣押), 取下陳建樹所管領(宏延貨運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大貨車之駕駛座門鎖入內後,再持自備鑰匙欲發動車 輛,但無法開啟電門。賴俊吉遂將車門鎖仁取走,以利配製 鑰匙,離去前並竊走車內零錢約200元。嗣於103年10月30日 ,賴俊吉於行竊柒、三之車輛時,為警當場查獲。因手法同 一,經警方詢問本案,賴俊吉始自白上開犯行。二、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10月2 4日15時許,在嘉義市貴州街與蘭州二街口旁停車場,持其 所有足充兇器使用之萬能鉗1故(於柒、三案件中遭扣押), 取下陳建樹所管領(陳冠達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貨車之駕駛座門鎖入內後,再持自備鑰匙欲發動車輛,但 無法開啟電門。賴俊吉遂將車門鎖仁取走,以利配製鑰匙, 離去前並竊走車內零錢約150元。嗣於103年10月30日,賴俊 吉於行竊柒、三之車輛時,為警當場查獲。因手法同一,經 警方詢問本案,賴俊吉始自白上開犯行。
三、賴俊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3年10月 30日23時20分許,在嘉義市貴州街與蘭州二街口旁停車場, 持其所有足充兇器使用之萬能鉗1支,正欲取下鄭勝堂所管 領(新民店雞肉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駕 駛座門鎖,以便進入車內行竊車輛時,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 ,扣得萬能鉗1支(本院103年度保管檢字第843號)。警方並 當場在賴俊吉騎乘的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置物箱包包內 查扣5J-005號大貨車的鎖仁、1370-WL號自小客貨車的鎖仁 、已配置好的鑰匙1支(插於5J005號鎖仁上)、研磨過的鑰匙 1支(插於1370-WL號鎖仁上)、研磨過的鑰匙2支、空白鑰匙9 支、挫刀2支、斜口鉗1支(本院103年度保管檢字第843號)。捌、104年易字第80號
賴俊吉於103年10月26日23時許,行經嘉義市西區杭州一街 與杭州六街交岔路口附近,見陳芃汛所管領(信興美美容館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停放路旁,萌生竊意,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趁四下無人之際,持 客觀上足充兇器使用之鉗子(自述犯案後已丟棄),破壞該車 輛後門鎖後進入車內,以自備鑰匙發動引擎駛離,竊取該車 供己代步之用,最後棄置在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內。嗣於 103年10月27日,賴俊吉在犯罪偵查機關尚不知本件犯嫌為 何人時,主動交出自備鑰匙1支扣案(本院104年度保管檢字 第60號),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坦承犯案,接



受裁判。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俊吉涉犯普通竊盜、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罪名 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 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簡式審判 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 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並可認定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事證明確,被告竊盜、恐嚇取財等犯行,堪以認定:(一)、事實壹、一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3月20日警詢筆錄,見 警A卷(以下警、偵卷之案號均以代號為之,詳細案號 ,請見附表二對照表)第1頁反面;(2) 103年9月4日檢 察官訊問筆錄,見偵A卷第32頁至第32頁反面;(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 11日審理筆錄,見103易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 第205頁。
2、證人陳建誌之證述:(1) 103年3月20日警詢調查筆錄 ,見警A卷第3頁至第3頁反面;(2) 103年3月21日警詢 調查筆錄,見警A卷第4頁反面。
3、贓物認領保管單(警A卷第6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及贓物照片共9張(警A卷 第8至12頁)。
(二)、事實壹、二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見 警B卷第2至3頁;(2) 103年8月24日、同年9月17日檢 察官訊問筆錄,見偵B卷第25至26頁、第32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 11日審理筆錄,見103易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 第205頁、第211至212頁反面。
2、告訴人林榮樂之證述:(1) 103年8月23日警詢筆錄, 見警B卷第10至12頁;(2) 103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見 警B卷第13至14頁。
3、贓物認領保管單(警B卷第34頁)。
4、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B卷第37頁)。 5、現場及贓物照片共2張(警B卷第42頁)。



6、扣案的自備機車鑰匙1支、汽車鑰匙13支、活動扳手1 支、斜口鉗1支、萬能鉗1支、六角扳手2支、螺絲起子 2支(本院103年度保管檢字第721號)。(三)、事實壹、三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見 警B卷第2至3頁;(2) 103年8月24日、同年9月17日檢 察官訊問筆錄,見偵B卷第25至26頁、第32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 11日審理筆錄,見103易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 第205頁。
2、證人劉鈴美之證述:103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見警B卷 第15頁至第16頁。
3、劉鈴美之被害報告單(警B卷第30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警B卷第33頁)。
5、現場及贓物照片共2張(警B卷第43頁)。 6、扣案的自備機車鑰匙1支(本院103年度保管檢第721號) 。
(四)、事實壹、四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8月31日警詢筆錄,見 警C卷第10至13頁;(2) 103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見偵C卷第21至22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 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103易 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第205頁。 2、證人呂明賢之證述:103年8月26日警詢筆錄,見警C卷 第15頁至第16頁。
3、贓物認領保管單(警C卷第63頁)。
4、現場及贓物照片共22張(警C卷第87至97頁)。(五)、事實壹、五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8月31日警詢筆錄,見 警C卷第10至13頁;(2) 103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見偵C卷第21至22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 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103易 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第205頁。 2、告訴人范進榮之證述:(1) 103年8月25日警詢筆錄, 見警C卷第21頁至第23頁;(2) 103年9月1日第1次警詢 調查筆錄,見警C卷第25頁至第26頁。
3、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表(警C卷第69至70頁)。
4、現場及贓物照片共1張(警C卷第98頁)。(六)、事實壹、六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8月31日警詢筆錄,見 警C卷第10至13頁;(2) 103年9月1日警詢筆錄,見警P 卷第20至23頁;(3) 103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見偵C卷第21至22頁;(4) 103年12月17日檢察官訊問 筆錄,見偵P卷27反面至第29頁反面;(5) 103年11月 19日準備程序、審理筆錄,見103易803卷第97頁,及 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同前卷第102頁反面、第205 頁。
2、告訴人沈耿熙之證述:(1) 103年8月27日警詢筆錄, 見警P卷第11至13頁;(2) 103年9月2日警詢筆錄,見 警C卷第29頁至第30頁;(3) 103年12月17日檢察官訊 問筆錄,見偵P卷第27頁反面。
3、證人張佳螢之證述:103年8月26日警詢筆錄,警P卷第 8至10頁。
4、證人辛祐增之證述:103年8月26日警詢筆錄,見警P卷 第14至18頁。
5、證人黃勇豪之證述:103年易字第803號卷第206頁反面 至207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職務報告(含監視錄影翻拍 照片(警P卷第4至7頁)。
7、證人辛祐增指認嫌疑人相片(見警P卷第19頁)。 8、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表(見警P卷第26至27頁)。
9、現場勘察採證報告(含採證清單、採證照片)(見警P卷 第66至122頁)。
10、電腦查詢紀錄及證人黃勇豪自警局內部LINE群組下載 儲存的照片列印(103易803號卷第217、218頁)。(七)、事實壹、七部分:
1、被告賴俊吉的自白:(1) 103年8月26日、同年8月31日 警詢筆錄,見警C卷第2至3頁、10至13頁。(2) 103年9 月17日偵訊筆錄,見偵C卷第21至22頁。(3) 103年11 月19日準備程序、審理筆錄,見103易803卷第97頁, 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同前卷第102頁反面、第 205頁
2、證人鄭介舜的證述:103年8月28日警詢筆錄,見警C卷 第35至37頁。
3、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報告單(警C卷第74至76頁 )。
4、嘉義市政府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3年11月3日函暨「鄭



介舜遭竊盜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相關DNA鑑定書影本。 (103易803號卷第53至62頁)。
(八)、事實壹、八(一)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見 警C卷第6至7頁;(2) 103年9月1日警詢筆錄,見警E卷 第2至6頁;(3) 103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見偵C 卷第21至22頁;(4) 103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見偵E卷第22至23頁;(5)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 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103易 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第205頁。 2、證人何招禧之證述:(1) 103年8月30日警詢筆錄,見 警C卷第39頁至第41頁;(2) 103年8月28日警詢筆錄, 見警E卷第12頁至第14頁;(3) 103年9月4日警詢筆錄 ,見警E卷第16頁至第18頁。
3、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報告單(警C卷第77至80頁 )。
(九)、事實壹、八(二)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9月1日警詢調查筆錄, 見警E卷第2至6頁;(2) 103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見偵E卷第22至23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 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103易 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第205頁。 2、證人楊舒婷之證述:103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見警E卷 第19頁至第21頁。
3、證人方淑麗之證述:103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見警E卷 第23頁至第25頁。
4、證人林鈺珺之證述:103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見警E卷 第29頁至第31頁。
5、監視錄影畫面翻印照片共2張(警E卷第28頁)。 6、被害報告單(5000元)(警E卷第40頁)。 7、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警E卷第43至44頁)。 8、採證清單、採證照片、指認照片(警C卷第66至67頁、 第93至97頁)。
(十)、事實壹、九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見 警C卷第6至7頁;(2) 103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見偵C卷第21至22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 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103易 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第205頁。



2、告訴人張芳銘之證述:103年8月27日警詢筆錄,見警C 卷第43頁至第45頁。
3、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C卷第81頁)。(十一)、事實壹、十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8月29日警詢調查筆錄 ,見警C卷第6至7頁;(2) 103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 錄,見偵C卷第21至22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 序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103 易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第205頁。 2、證人蔡隆盛之證述:(1) 103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見 警C卷第51頁至第52頁;(2) 103年8月30日警詢筆錄, 見警C卷第54頁至第55頁。
3、扣押物品目錄表(警C卷第60頁)。
4、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警C卷第83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警C卷第85頁)。
6、被害報告單(警C卷第86頁)。
7、監視錄影畫面翻印照片共6張(警C卷第99頁)。(十二)、事實壹、十一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8月16日警詢筆錄, 見警D卷第2至3頁;(2) 103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 錄,見偵C卷第21至22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 程序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 見103易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第205頁。 2、告訴人林義勝之證述:(1) 103年8月16日警詢筆錄 ,見警D卷第8頁至第9頁;(2) 103年9月2日警詢筆 錄,見警D卷第13頁至第14頁。
3、照片共4張(警D卷第16至12頁)。
(十三)、事實壹、十二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9月1日警詢筆錄,見 警E卷第2至6頁;(2) 103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見偵E卷第22至23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 序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 103易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第205頁。 2、證人黃河濱之證述:103年8月30日警詢筆錄,見警E 卷第9頁至第11頁。
3、現場照片共6張(警E卷第34至37頁)。 4、被害報告單(警E卷第38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警E卷第41頁)。
(十四)、事實壹、十三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9月1日警詢筆錄,見



警F卷第2至3頁;(2) 103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見偵E卷第22至23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 序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 103易803卷第97頁、第102頁反面、第205頁。 2、證人黃譔境之證述:103年8月28日警詢筆錄,見警F 卷第6頁至第7頁。
3、現場照片共4張(警F卷第13頁)。
4、被害報告單(警F卷第16頁)。
(十五)、事實貳一、二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9月2日警詢筆錄,見 警H卷第2至5頁、(2)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 、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本院103 易811卷第43頁、第48頁反面、第109頁。 2、告訴人吳均鍾之證述:(1) 103年8月23日警詢筆錄 ,見警H卷第6至8頁;(2) 103年10月15日檢察官訊 問筆錄,見偵H卷31頁。
3、監視錄影畫面翻印照片共2張、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 及內頁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H卷第9 至12頁)。
(十六)、事實參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 見警I卷第2至4頁;(2) 103年10月18日檢察官訊問 筆錄,見偵I卷6頁;(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 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本院 103易845卷第41頁、第42頁反面、第74頁。 2、告訴人吳耀正之證述:103年10月18日第1次警詢調 查筆錄,見警I卷第5至7頁。
3、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 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警I卷第1 1 至16頁)。
4、照片4張(警I卷第19至20頁) 。
5、扣案的複製汽車鑰匙1支(本院103年度保管檢第756 號)。
(十七)、事實肆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 見警J卷第2頁;(2) 103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見偵J卷第20頁反面;(3) 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 序筆錄、審理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 本院103易873卷第39頁、第40頁反面、第71頁。 2、告訴人何錦郎之證述:103年10月22日警詢筆錄,見



警J卷第5至7頁。
3、嘉義市政府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 (警J卷第9至13頁)。
4、照片3張(警J卷第16至17頁)。
(十八)、事實伍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見警K卷第2至3頁;(2) 103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筆 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本院103易896卷 第40頁、第60頁。
2、告訴人張芳銘之證述:103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見 警K卷第6至8頁。
3、嘉義市政府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警K卷第10至13頁)。 4、照片4張(警K卷第17至18頁) 。
(十九)、事實陸部分:
1、被告賴俊吉之自白:(1) 103年11月4日警詢筆錄, 見警L卷第2至3頁;(2) 103年11月20日檢察官訊問 筆錄,見偵L卷第20頁反面;(3) 103年12月24日準 備程序筆錄,及104年3月11日審理筆錄,見本院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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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明房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延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