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正平等間請求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汪正平積欠聲請人新台幣47,660 元及利息、違約金,竟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 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78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 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汪命益,妨礙聲請人對相 對人汪正平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汪正平、 汪命益間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 復登記予相對人汪正平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 辦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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