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5號
NTDV,104,司拍,15,201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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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邱翊銨
聲 請 人 孫欽年
共同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沈聰益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土地清冊。
 ㈡提出南投縣竹山鎮江西林段籐湖小段314-1、314-9、314-10
  、314-15、315、317-1、319-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
 ㈢提出相對人沈聰益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如相對人現已住居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表明是否聲請本
   院就該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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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