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57號
NTDV,104,司促,1857,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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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邦殷
債 務 人 韓翊菲即韓芯以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韓茗翔前就讀玉山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劉邦殷
    、韓翊菲即韓芯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0,034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案外人韓茗翔自民國103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6,9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債務人劉邦殷韓翊菲即韓芯以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邦殷、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
│  │21883 │翊菲韓芯│0月1日起  │      │2.83     │
│  │元  │以    │      │      │       │
├──┼───┼─────┼──────┼──────┼───────┤
│ 002│新臺幣│劉邦殷、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
│  │25017 │翊菲韓芯│0月1日起  │      │2.83     │
│  │元  │以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邦殷、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883 │翊菲韓芯│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以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劉邦殷、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17 │翊菲韓芯│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以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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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