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邦殷
債 務 人 韓翊菲即韓芯以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韓茗翔前就讀玉山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劉邦殷
、韓翊菲即韓芯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0,034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案外人韓茗翔自民國103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6,9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債務人劉邦殷、韓翊菲即韓芯以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邦殷、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
│ │21883 │翊菲即韓芯│0月1日起 │ │2.83 │
│ │元 │以 │ │ │ │
├──┼───┼─────┼──────┼──────┼───────┤
│ 002│新臺幣│劉邦殷、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
│ │25017 │翊菲即韓芯│0月1日起 │ │2.83 │
│ │元 │以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邦殷、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883 │翊菲即韓芯│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以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劉邦殷、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17 │翊菲即韓芯│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以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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