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09號
NTDV,104,司促,1809,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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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錦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廷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廷育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江廷育之戶籍係設於南投縣埔里鎮○○路○段000號,即南 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之址,有債務人江廷育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 列之措施;又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其送達依法須為公 示送達,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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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