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吉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捌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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