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9號
NTDV,104,司促,1569,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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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南投縣麻將交流協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安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2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307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19759、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設立
   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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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