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12號
NTDV,104,司促,1512,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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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石美虹
債 務 人 石萬森
債 務 人 劉月雲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石美虹於就讀高美醫專時,邀同石萬森劉月雲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
  民國102年1月9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年10月
  9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
  結欠本金172,54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
  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
  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美虹、石│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172,54│萬森、劉月│月9日起   │      │       │
│  │2元  │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美虹、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2,54│萬森、劉月│0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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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