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義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素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泰蒼
一、㈠債務人吳素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吳素蓮、陳泰蒼應連帶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十九日起,其中新臺幣玖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
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