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6號
NTDV,104,司促,1316,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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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李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秋玲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48期並於民國106年11月
     1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固定計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
     之十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
     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書乙紙可稽(證一
     )。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3年10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繼
     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00,714元未還,依債務人
     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
     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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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