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肇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4年3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6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62萬8,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
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
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