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96號
NTDV,103,訴,296,201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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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肇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4年3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6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62萬8,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
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
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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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