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59號
NTDV,103,訴,259,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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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葛新吉
訴訟代理人  陳胘富律師
被   告  葛原茂
       葛新助
       葛清美
       陳憲彰
       陳憲仁
       蔡爾振
       陳憲凱
兼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葛麗姝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及複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葛原浩
       葛麗惠
       葛民瑞
       葛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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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