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葛新吉
訴訟代理人 陳胘富律師
被 告 葛原茂
葛新助
葛清美
陳憲彰
陳憲仁
蔡爾振
陳憲凱
兼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葛麗姝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及複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葛原浩
葛麗惠
葛民瑞
葛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