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T. G. J. BEHEAN
原 告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z Koch
原 告 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Thorunn Sigurdardotti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兼
代 收 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共 同
複 代理人 李穎甄
傅丞緯
被 告 黃 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1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黃雋則辯以:不知店內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雋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智 易字第1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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