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3年度,259號
TTEV,103,東簡,259,2015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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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江志遠 
訴訟代理人 曾月明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連惠君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義山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張龍川 
      尤水龍 
      伍健   (已歿)
      陳益添  (已歿)
      藍本在 
      陳海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清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
月12日103年度東簡字第2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72,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①向本院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②被上訴人伍健陳益添均已死亡(
詳本院卷第62、68頁),上訴人應具狀更正被上訴人姓名、住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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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