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46號
TNEV,104,南簡補,46,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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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瑞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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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